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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8-06-06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816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经纪律,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根据《关于某某市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的实施意见》(日政办发[2009]4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局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政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的范围主要是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所有公用经费支出。

第四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局办公室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条  公务卡统一使用银联标准卡,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免费办理公务卡相关业务,包括免费开户、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等。

第六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自行到持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局办公室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

第七条  我局职工公务卡的信用额度,每张信用卡的信用额度为2万元或3万元。

第八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

第九条  公务卡强制性结算。职工进行公务卡消费时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否则不能报销。

第十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一般情况下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现金借款。特殊情况下职工个人需要借款的,经领导审批后,财务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条,按照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消费后5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三条  办公室在收到持卡人的报销凭证时,应由报销人填写台账,注明开支项目、报销数额、公务消费日期等情况,并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按照审签批准的报销金额及时向持卡人公务卡划转资金,不再向持卡人另行出具资金支付凭证。持卡人自行查询确认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办公室说明情况以便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对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在外不能在规定的报销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委托本科室相关人员向办公室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每笔支出的流水号及交易金额等明细信息,办理借款手续,经领导批准后,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代持卡人返回单位后5日内补办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不得予以报销,发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一)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不符的;

(二)报销时间超过免息期后产生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

(三)消费后无交易凭条或原始发票等形式支出的;

(四)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

第十七条  办公室登录公务卡管理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卡号、交易日期、消费金额和流水号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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