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章程


淮安浙江经济促进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浙江籍在淮安企业的发展壮大,更好的为在淮安浙江人服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为: 淮安浙江经济促进会商会 (简称:淮安浙江商会)
第三条 淮安浙江经济促进会商会,是自愿组成的地域性、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
第四条 淮安浙江经济促进会商会,以服务为宗旨,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立足淮安,服务浙企,为淮安和浙州两地合作、交流和经济发展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尽力为会员多办实事;发挥商会的群体优势,促进会员企业共同发展。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
(一)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做到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规范行业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二)本会坚持面向企业,为浙江在淮安的企业提供服务,充分利用和大力开拓淮安市场,努力发挥淮安和浙江两地的优势,为促进两地合作牵线搭桥;
(三)为在淮安的浙江籍企业提供经济、技术、培训、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政策和业务讲座;
(四)联络会员、旅沪同乡及关心支持淮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人士,举办必要的业务活动,增进友谊,促进交流,发展横向联系,增加本会凝聚力;
(五)接受两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承办开展两地经济、技术、贸易、人才等领域的合作,举办专题研讨会等活动。视情编印资料,介绍国内外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协助会员了解市场动态,扩大业务渠道;
(六)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支持企业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为会员协调关系,调解纠纷,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七)教育引导、鼓励会员重要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加本会和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可以在浙江籍在淮安的企业经营者,工商业户或在淮安的浙江籍人士中吸收会员。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吸收会员,按照商会发展会员的程序进行,即对象提出加入商会的申请,经会长会议同意,报商会理事会备案。特邀会员主要邀请浙江籍各界名人及热心本会工作的其他人士为本会特邀会员。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关心本会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为本会活动提供方便条件;
(四)发展本会会员;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承担本商会交办的工作和参与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收回会员牌证,并报淮安市工商联备案。
第十条 会员无正当理由,两年不缴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报淮安市工商联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经劝阻无效的,或受到国家法律制裁的,本会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出示公告,收回会员牌证,报淮安市工商联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市工商联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
(二)审议执委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民主推荐,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合法经营,文明经商;
(二)热心本会,积极参加本会工作和活动,热心为会员服务,并有奉献精神;
(三)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在淮安和浙江两地有较好影响;
(四)企业有一定实力或在本行业中有代表性;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本会的会长负责本会的工作,副会长、理事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不在淮安时,指定一名副会长代理会长工作。
本会在会长领导下,设立秘书处,具体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本会秘书长及专职人员由本会聘免。

第五章 经费来源和使用原则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本会会费主要用于:
(一)办公开支;
(二)编辑刊印资料费用;
(三)组织有关活动费用;
(四)购置固定资产;
(五)与本会有关的其他开支费用;
本会接受工商联对经费收支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按规定缴纳会费:
会费缴纳标准由理事会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实施。并报淮安市工商联备案。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淮安浙江经济促进会商会会员大会。

淮安浙江经济促进会商会(简称:淮安浙江商会
OO七年六月